问题 | 刑诉法比例原则 |
释义 |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在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在强调尊重人权的今天,重新审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功能和目的,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确立比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侦查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肯定和维护,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 2、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有效限制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各国法律普遍赋予了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限制或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确立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的标准。“自由裁量”表现在强制措施方面,就是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有两个层次的选择:一是行为选择,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二是在作为的前提下产生的有关幅度、时间、程序上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构造采取了减少实施有关强制性处分的审批程序,达到通过这些强制性处分措施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的目的。 4、确立比例原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平等对待,即“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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