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应 |
释义 | 监外执行是一种对被判刑罪犯的变通执行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地点不一定是户口所在地,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经上级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一般是需要回户口所在地的。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不一定在户口所在地进行执行。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在面对相关问题时,部门负责人积极作出回应,并给予明确答复。这种积极回应体现了他们对于问题的重视和责任感。通过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和深入调研,部门负责人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并以明确的态度向相关方提供答复。这种明确的回应不仅能够增强相关方的信任和满意度,还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部门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他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信心,使他们能够在各种复杂情况下给出准确的答案。通过及时回应和明确答复,部门负责人展现了他们的领导能力和责任担当,为组织的发展和改进做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 在监外执行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这种执行方法适用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但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相应机关批准。部门负责人积极回应并给予明确答复,展现了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为解决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推动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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