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或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是典型的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则此时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存在,而不仅限于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可以独立起诉民事。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有权在诉讼中申请仲裁或直接诉讼。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