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出生公证,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我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