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如何解释原籍?最后一个户口所在地,还是出生地?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手续和要求,包括申报迁出登记、持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等。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分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的申报变更登记程序。 法律分析 户籍地就是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详细信息就是户籍,包括所居住的省市县乡及更小单位的管理范围。户口是一个人出生时最先确定其身份的重要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结语 户籍地是一个人身份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所居住的省市县乡及更小单位的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迁往城市需持有录用证明、录取证明或迁入准予证明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变更户口需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以上法律规定保障了公民的户籍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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