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研制成功的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是对著作权人最大的保护,虽然著作权的取得是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对于软件这样一种特殊的物质,因其具有易复制性、易更改性等特性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鼓励软件著作权人对其研制的软件进行登记,并且对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在国家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