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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如何变更监护权
释义
    变更孩子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而且除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如果孩子现有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如缺乏抚养能力、虐待孩子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内,孩子继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单位、居委会,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监护权。【案例】某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开始,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教育。林某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为此,县公安局对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6月13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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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1: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