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过错相抵的概念是什么 过失相抵的概念: 过失相抵是根据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与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共同承担同一损害,或损害发生后,因被害人之过失行为是损害扩大者。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得斟酌被害人之过失,减轻或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中对过失相抵规则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即体现了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精神。对于其中“也有过错”的含义,有的民法教程理解为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而加害人也有过错;第二种情况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这两种情况虽有密切联系,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况通常称为混合过错,而后一种情况常被认为是受害人引起损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在规定免责条件时所提及的“受害人故意”、“受害人的过错”均指加害人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单独的故意或过失引起损害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