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过错相抵规则 |
释义 | 过失相抵是根据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与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共同承担同一损害,或损害发生后,因被害人之过失行为是损害扩大者。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得斟酌被害人之过失,减轻或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过错相抵规则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赔偿权利人自己有过失,而减轻侵权行为人赔偿责任的规则。 一、适用过错相抵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本身的行为共同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2、受害人的行为无须达到违法的程度,但是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在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不当的行为。 3、受害人需要有过错,包括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应该进行过失的比较和原因力大小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各自的责任比例,据此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相抵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对过失相抵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即体现了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精神。对于其中“也有过错”的含义,有的民法教程理解为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而加害人也有过错;第二种情况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这两种情况虽有密切联系,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况通常称为混合过错,而后一种情况常被认为是受害人引起损害。 民法典中:(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规定免责条件时所提及的“受害人故意”、“受害人的过错”均指加害人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单独的故意或过失引起损害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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