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查存款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1、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 2、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不过,在一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因此,只能选择申请法院调查。但是,在生活中,由于法院业务比较忙,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可能会忽略掉当事人的申请。 3、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对方的存款。此种行为对银行内部的朋友风险比较大,因为对他们有着保护顾客隐私的要求。如果存在风险,一般银行内部人员也是会拒绝的。 4、通过调查公司查询对方的存款。对于想要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调查的,还是慎重。因为,调查公司的地位在法律上还有争议,有的法院可能就对调查公司调查的结果不予认可。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注意事项 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故在申请法院调查时,建议将“打印取款明细清单”写进申请书中,因为只有一个存款多少的证明是不起丝毫作用的。如果对方在调查前将存款取出,则调查的结果将毫无意义。 二、离婚时,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一方直接向银行要求查询丈夫名下的存款,银行可以拒绝。但是,如果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一般可以申请法院对丈夫对存款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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