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旅客因车辆丢失需要办理补票手续的,铁路运输人员会从丢失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如旅客因无票乘车需要办理补票手续的,则铁路运输企业会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补收自乘车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四十三条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儿童票、学生票、残疾军人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按照全价票价补收票价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