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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团购服务费是否合规?
释义
    开发商在购房时收取的团购费和服务费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属于恶意违规收费行为。此外,开发商还可能会通过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在销售现场临时提价,不收取价外费用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经营。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提高警惕,避免被开发商恶意违规收费。
    法律分析
    开发商在消费者购房时收取的团购费和服务费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属于恶意违规收费行为。并且,明确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不违反规定,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者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在销售现场临时提价,不收取价外费用等。
    拓展延伸
    房地产开发企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经营:
    1.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过程中,捂盘惜盘、哄抬房价;
    2.通过内部关系、排他性或排他性协议等手段,拒绝或者限制购房人公平竞争;
    3.以排他性或排他性手段,拒绝或者限制购房人选择商品房的合法权益;
    4.不按照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办理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许可手续,或者不按照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备案手续;
    5.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过程中,未按照“三价一率”原则,向购房人提供房价清单、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经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会对此进行严格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结语
    开发商在购房时收取的团购费和服务费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属于恶意违规收费行为。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被不良开发商欺骗。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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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