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致使反诉在适用中恣意丛生。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不同的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法院将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置之不理,可能导致法院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特有的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认为两者无实质差别,其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官的观念中还远远没有实现平衡,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占主导地位。对此,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哈利?爱德华兹作为一个身处局外的内行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法官几乎总是考虑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而且几乎都假定被起诉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错事,这一点令我震惊。从目前民事审判的惯常的做法来看,法官随意地将反诉与本诉分离的情况屡见不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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