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妇女卖淫的最高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定罪量刑主要看招募、运送卖淫的人数,里面特殊群体人数(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其次看非法获利的数额。并且,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或者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都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的,加重处罚。还会根据是否有认罪认罚或者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初犯或是偶犯,有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自首或坦白等情节作出具体的量刑结果。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