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给付行为。加害给付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二者的区别在于: 1、加害给付一般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瑕疵履行一般仅是违约责任,即履行不当; 2、加害给付一般会造成债权人或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瑕疵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标准,但不会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一、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类,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加害给付是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履行行为。 二、股东违反出资权义务的表现形式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