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文件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 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 拆迁 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拆迁人委托评估,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制定拆迁补偿细则。具体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补偿形式。 (6)、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签定 拆迁补偿协议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 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