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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运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释义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体现为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和收货人的义务,这些义务使货物运输合同能够正常进行,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检查货物,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义务具体体现为:
    第一、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有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如实申报的义务;
    2、货物包装义务。如果是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识,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3、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
    第二、承运人的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
    2、及时通知收货人义务;
    第三、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3、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二、交通事故合同是否有对货主的责任
    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只有如实申报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应考虑三大事项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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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