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医保卡在南京能用吗 |
释义 | 不可以使用,我国还没有开通医保卡在异地刷卡这业务,医保卡一般只能在办理当地区才能刷卡。 一、医保卡的异地就医 1、范围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 (三)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上述(一)和(二)情形者,简称“长期驻外人员”。 2、登记备案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二、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结报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结报比例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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