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