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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具体实践中,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室登录评标系统后的第一项工作是承诺是否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是否需要回避”,不需要回避的要确认“不回避”,方能进入评标阶段的下一个程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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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1: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