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而遏制了醉驾和飙车现象。近年来,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恶性群死群伤事故。为此,2015年8月通过的《刑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至于何为“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还有待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另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两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你作为校车驾驶员,要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做到安全文明出行,杜绝超载超速,以免涉嫌犯罪。同时,你要让校长知道,不能强令、指使你超载,否则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处刑很轻,只是判处拘役,但是要被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