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需要什么手续,业主享有对物业公司监督的权利,本小区内的业主有权知晓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提供情况和物业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业主有权就小区的设施设备的资料运行情况要求公开、公布。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向业主公开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本小区内人员、大件财物进出的情况记录。监控设施设备的录像记录,在业主请求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查看、复制的便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