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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兄姐与弟妹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扶养义务
释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也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6)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兄姐对弟妹存在扶养义务的条件
    1、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未成年。
    弟妹对兄姐存在赡养义务的条件
    1、由兄姐抚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2、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无赡养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综上,你父母虽退休,但有生活积蓄,也就是说还有能力抚养你妹妹,而你虽工作但负担能力有限。因此,你妹妹的抚养义务主要还是由你父母来承担,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承担一定的义务或不承担。
    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顺序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
    一是概括主义,即法律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则由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协商,或者法院确定。
    二是列举主义,即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
    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假设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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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