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仲裁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适用情形不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二)仲裁庭的组成不同。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三)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不同。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涉外普通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 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普通程序案件)、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四)首次开庭通知的时间不同。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由秘书局(处)于开庭前2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15天(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通知当事人。但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以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20天或15天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 件)或7天(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处)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五)作出裁决的期限不同。普通程序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4个月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5: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