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国时期立的地契没有法律效力。1949年新中国成立,旧的社会制度下的土地关系,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被取缔,不能再作为现在的土地权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此后又经历了1957年土地改革废除土地私有制等变革,可见民国时期的地契的法律效力早已随着历史变革被废除了。农村土地纠纷中,也有拿出1957年土地改革时期的房屋土地所有证作为证据,一般来讲,根据纠纷情况,此时期的所有证也可以当作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