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
释义 |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 一、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 二、行政复议是否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但申请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 三、行政复议是否是必须听证 行政复议不需要听证。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申请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只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的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活动和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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