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有没有高温补贴 |
释义 | 新疆高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0-20元,企业应支付高温津贴给在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工作或无法降温的员工,支付可一次性或按月发放,各级部门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 法律分析 新疆高温补贴标准 1.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 2、依据新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企业多一次性或按月发放。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我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自2010年6月建立,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企业在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各地确定的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请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企业高温津贴支付等有关问题仍按《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要求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四、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语 根据上述通知,为了保障职工在高温条件下的安全和健康,经过综合考虑,决定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天6-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2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区间内合理确定本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其他关于高温津贴支付的问题仍按照原通知要求执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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