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有什么呢 |
释义 | 条件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一、法律文书生效执行前可申请财产保全吗 法律文书生效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主要指两种情形: 1、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的期间; 2、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的期间。 一、诉前保全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规定如下: 1、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3、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4、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5、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6、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总之,法律文书生效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主要指两种情形: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的期间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的期间。 二、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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