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与企业之间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
释义 | 公司与公司的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一般的经济合同中,双方都不规定法院在经济诉讼发生时的管辖权。一旦发生经济诉讼,必须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如果双方不在一个地方,甚至有些相隔很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和时间的负担,尤其是少数地方,导致诉讼被动。因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的规定,首先是提前预防。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也就是说,在合同纠纷发生后的协商调解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的地点,以防协议无法执行时,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判决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第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和先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少经济损失。在目前资金紧张、生产要素难以组织的情况下,确实有很多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及时结清货款,拖欠债务和搪塞债务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债务人即使公证机关做出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些债务人本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欺诈,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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