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列房子不能加名字: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房子;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子;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子;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子;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子;查封期间申请登记的房子等。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