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算侵权吗 |
| 释义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是地名本身具有描述性,它往往容易使人将该地名与商品的产地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显著特征;二是地名作为指示商品产地的重要标志,该地区所有生产者都应有权来标示其商品的产地,不宜为某一个生产者所专用。”与此同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地名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基于地名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特征,拥有地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理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抗他人正当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地名的行为。这是为了平衡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与他人使用公共词语的权利之间的矛盾专门创设的法定合理使用原则的体现。地名的“正当使用”即指在地名本身所具有的表明地理来源的含义范围内使用该地名。 一、怎么算正当使用地名? 1、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 2、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 3、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 4、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 5、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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