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条件如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据了解,目前,西宁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已经开始,有关部门将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按顺序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烈军属等住房困难家庭,有意向的市民可根据下列程序申购:第一步,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辖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第二步,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并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审批。第三步,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复核,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统一报西宁市政府批准。此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西宁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西宁市安置条件的复转人员);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3.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西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西宁市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为准)。已经参加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以及已购公有住房(含在外地购公有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