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业机械产品因质量和服务问题,应怎样进行维权和投诉 |
释义 | 根据《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受理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农民购买或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以投诉。根据庆市消协字 (2005)09号文件精神,庆阳市消费者协会和庆阳市农机局决定成立“庆阳市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联络投诉站”,投诉站设在庆阳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由庆阳市农机推广站办理日常业务,为农民消费者提供农业机械消费信息、产品质量检督、产品质量投诉等工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投诉范围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以投诉。 第三条:受理范围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受理以下投诉者的投诉: 一是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民个人、农户、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组织。 二是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 三是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城市职工和其他人员。 第四条:投诉受理。 1、投诉方式。投诉分电话投诉、书面投诉、来人投诉、咨询等多种形式,但正式受理一定要有书面投诉材料,投诉者在书面投诉中要写明: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等要件。 3、投诉要求: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条:投诉处理程序。 1、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接到投诉后,原则上十天之内进行处理。 2、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寄给被投诉者,要求其在十五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和投诉者本人。 3、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节。 4、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则发“催办通知”,连续三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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