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要素大体一致,缺一不可,具体是:第一、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事实,就没有相关性。第三、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还是证据的表现形式,都必须合法,否则只能是一般的证明材料,而不能成为定案证据。第四、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如果未在法庭上出示、宣读、辨认、质证和辩论,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