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质询控方证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质询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控方证人干扰。在质询控方证人时,律师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提问。同时,律师需要把握好质询的节奏和语气,以避免言语冲突或引起控方证人的不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控方证人有证言权,律师可以向控方证人进行质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期间必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在法庭上提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证人的证言为依据,不得过问与案件无关的事项,不得恶意诘问证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条:律师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质询控方证人时应当保持独立、遵守程序和原则的要求。律师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尽最大的努力保持质询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