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
释义 |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委托代理登记的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 (五)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具备的条件 1、要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名称应当预先申请核准,独资企业也不例外。由于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在企业名称中不可以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在我国,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和一般的实践,公司一定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故在登记时,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可以使用“公司”二字。 2、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该经营之资金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而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以担保的效力。 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从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可以看出,它在投资和经营规模上是有别于主要靠个人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规模上已具备了企业的全部特征,因此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去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赋予其拟制的人格,有利于扩大其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发挥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法人团体的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它存在的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一旦与外界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我国将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他组织形式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文件。包括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委托代理登记的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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