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后在成都买房条件: 1、如果本人及前家庭配偶成员均无成都户口: (1)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则在离婚2年内均不具备再在成都中心城区(新津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的资格; (2)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则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其中任意一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但当一方购买后,另一方便不可再购买。 2、如果本人及前家庭配偶成员任一方有成都户口: (1)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自有产权住房,则在离婚2年内均不具备再在成都中心城区(新津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的资格; (2)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则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名下无房的一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3)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则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双方均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3、如果离婚2年内,原家庭成员中任一方已组成新家庭,另一家庭受已组建新家庭一方家庭房屋总套数的影响; 4、如果离婚满2年,则不再查前家庭房屋套数,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新家庭情况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