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即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行,监督使用,协助回收的贷款。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理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难题。是企业间贷款受到限制的产物,是变态的直接企业贷款。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2、信托贷款。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其(或信托计划)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等发行贷款,负责过期回收贷款本息的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