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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章程中的除名约定
释义
    东方公司是一家由集体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公司的员工。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股东如违反公司章程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出现应当出勤而不出勤,危害公司利益,出卖公司利益,泄漏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等不法行为,经公司股东大会按股份额表决权55%通过后立即除名,剥夺其股权。按注册资本额退还股金,不给付股本利息。章程经表决通过并在工商局备案。
    公司股东李某(同时也是公司员工)由于多次旷工被公司开除。随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将李某除名,并通知李某领取原始股金两万元。当时公司股权价值已经大大超过了原始股金。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解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效,公司依据章程将李某除名的行为合法。
    这个案例集中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公司法》第72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该条除说明转让规则,又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股权转让、回购、除名等方面,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但是,由于涉及股东利益,且法律规定得很粗疏,很容易导致争议。实践中,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情形一般是能得到认可的:
    1.股东拒绝出资或出资不完全、抽逃出资,章程可规定除名措施。
    2.在职工持股计划的安排下,如果职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则章程可以对应约定收回股权。
    3.如果股东由于股权激励或类似管理层持股计划而获得股权,该股东不再担任管理层,不再符合持股的目的时,章程可以规定收回股权。
    4.其他情况下,如果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管理、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章程规定相应收回股权。
    《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除名事由做出明确列举,但从上面几项中可以看出:除名事由应有正当性。或者是股东违约,其行为不利于公司,或者是不再符合持股计划的目的。即使如此,章程中的此类条款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章程本身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效制订,并经工商局备案登记。
    2.可以同时签署股东协议,处理股权的回购事宜。如果由公司退回股金,则涉及减少注册资本,还需办理相应减资程序。如果签署股东协议,则可以考虑直接约定由其他股东回购被除名股东的股权,因此无需减少注册资本。
    3.除名或回购措施应具有公平性,应该是针对所有类似情况股东一视同仁,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个股东。
    4.即使可以除名,也不意味着无需向被除名股东支付任何对价。一般来说,至少应该向被除名股东退回原股本(即原投入的注册资金)或者按市场价值补偿。低于该补偿标准的除名措施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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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