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目前,肉类食品加工行业基本上遵循市场化发展模式,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产业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进行自律规范。在行业的相关标准、法律法规方面,食品加工业的行业准入、产品质量、卫生标准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等部门制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牧部门、环保部门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企业产品质量、生产经营等监督管理工作。肉类食品加工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其主要职责是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工作,同时积极为行业内企业服务,进行产业及市场研究、协调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维护会员权益、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等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