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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可以随便解除保证合同吗
释义
    债权人能解除保证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民法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
    1、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本身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主合同发生变更而影响到保证合同的效力;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务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 ? ?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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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