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的三个基本职能 |
释义 | 银行的三个基本职能如下: 1、 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借贷双方的“中介人”,通过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和资产业务(将集中的闲散资金投放到需要资金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实现资本的融通,对经济结构和运行过程进行调节。这是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最能反映其基本特征。 2、 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保管、出纳和支付代理者,通过帐户上存款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基于储户存款,为储户兑付现款等,减少现金使用,节约流通费用,加速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扩大再生产。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两种职能相互推进,构成商业银行借贷资本的整体运作。 3、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迈组可户要求,不但开拓金融服务领域,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实现资产负债业务和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如代发工资、提供信用证服务、代付其它费用、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职能逐步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商业银行,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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