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委托合同包括哪些分类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 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一、委托人什么时候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委托人应在下列时候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一般要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报酬。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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