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违反《母婴保健法》法律责任) |
释义 | 1.违反《母婴保健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有哪些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我们的权益,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很多的相关法律,不同的法律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有了法律的存在才能够更好的提高我们人性的素质,那么大家了解母婴保健法吗,它的颁布意义是很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有了母婴保健法让每个孕妈妈更加的放心。这样的法律对我们来说应该不是很熟悉吧,下面我们带大家详细了解下《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3.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4.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3.孕产期保健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医师发现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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