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九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对公民的生育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百零五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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