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一、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1、通知证人,告知证人出庭时间、出庭地点,告知案件情况。 2、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应当将真实情况进行讲述,不得作伪证,并且要告知对方作伪证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4、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5、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6、证人填写出庭作证保证书。 7、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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