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询问可以拒绝回答吗 |
释义 | 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必须去。配合执法机关属于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说相关的人员涉及到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录口供是属于对于案件的一种侦查调查活动。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都需要予以配合。 确认若是派出所,则应当去一下,即便是自己没有问题,公民也有协查的义务的,如是自己有事情,则就更加应当去了,建议要慎重考虑此事。警察打电话叫人去派出所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一定要去。传唤会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警察传唤处于侦查阶段,依法是可以传唤当事人了解情况的,不一定是没有足够证据。警察对于公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即使不发函传唤,也可以先行拘留。派出所立案,通知去问话,仅仅是警察了解案情的一种简单情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传唤。如果不去,一般没什么后果,但如果警察发现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警察应当采取传唤证或拘传证方式进行强制传唤,而不是电话通知,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一、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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