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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的案件是
释义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几名成员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
    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
    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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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