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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释义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一、需要对引进技术合同备案吗
    在我国引进技术合同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二、签完施工合同后办施工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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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