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